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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 劳动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
  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
  6、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除上述法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协商约定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为,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使用期。使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办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承办
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     邮编:725800
           传真电话:09157810218   Email:bhrl17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