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凭证
汪盛龙
徐 鹏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凸显复杂化,为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现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凭证》供广大劳动者收集参考。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这种情况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就成了劳动者维权的前提。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