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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裁终局”
仲裁股
为了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防止滥诉,并保证仲裁的公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劳动争议的“一裁终局”制度。即《 调解仲裁法》的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只有仲裁裁决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才可以到法院起诉。从立法本意上看,“一裁终局”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可以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处理周期,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有利于尽快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一裁终局不但提高了仲裁的效率,而且有效兼顾了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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