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转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开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两种,第一方式由当地政府计划分配,第二方式选择自主择业,这两种安置方式的对象都统称为军队转业干部,但他们的安置政策和具备的条件不同,因此,我们要把握好以下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厦安置,并提供以下材料:
1、配偶己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且在厦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提供以下材料:
①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②结婚证复印件;
③
配偶在厦常住户口复印件。
2、原籍厦门市,厦门市入伍的(不含院校入伍),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厦门市的。
提供以下材料:
①能够证明原籍是厦门市的相关材料;
②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
③
结婚证复印件;
④
配偶原在厦户口复印件。
3、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的,且在厦有常住户口的。
提供以下材料:
①配偶在厦常住户口复印件;
②
结婚证复印件。
4、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在厦门市工作的,且在厦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结婚满3年以上。
提供以下材料:
①
结婚证复印件;
②
毕业生报到证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③
在厦常住户口复印件。
5、配偶婚前属于调入厦门市工作的,且在厦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结婚满3年以上。
提供以下材料:
①
结婚证复印件;
②
干部(或工人)调入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③
在厦常住户口复印件。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留队一方符合转业一方随军条件的,方可在厦门安置,留队一方转业时必须配偶在厦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方可在厦安置。
提供以下材料:
①
结婚证复印件;
②
留队一方军官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况的不符合进厦计划安置
1、配偶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一律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2、军队干部本人在厦门购买住房的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3、军队干部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或购买户口而取得厦门市常住户口的,一律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工作程序
1、凭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军转办报到。
2、市军转办为军转干部开具2份介绍信:一是开一份行政介绍信到其安置单位主管部门的人事、组织处或区人劳局报到,二是开一份干部落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
3、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干部落户介绍信;(2)军队干部转业证;(3)本人身份证号码;(4)接收单位给户政处出具一份落户证明。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进厦安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1、副团职以上干部(含技术等级9级以上),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厦有常住户口的。
提供以下材料:
①.结婚证复印件;
②.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厦常住户口复印件。
2、营职以下干部(含技术等级干部),军龄满20年,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厦有常住户口的。
提供以下材料:
①结婚证复印件;
②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厦常住户口复印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工作程序:
1、凭军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军转办报到。
2、市军转办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开2份介绍信:一是开一份
行政介绍信到市军转服务中心报到,二是开一份干部落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
3、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须提供以下证件:
(1)干部落户介绍信;(2)军队干部转业证;(3)本人身份证号码;(4)市军转服务中心给市公安局户政处出具一份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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