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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享受补偿标准的政策释明

   笔者近期接待多位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终止劳动合同如何享受经济补偿”的政策咨询。针对终止劳动合同实际和政策规定,笔者认为此现状具有代表性,为此经归纳整理,现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政策释明,仅供参考,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起因: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劳动者在市内某建筑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从2006年开始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至2007年,劳动合同对合同到期的补偿条款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不满3年,合同到期时没有补偿,满3年至6年每年补偿半个月,6年以上的补偿每年1个月。2008年1月,在原签订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从新签定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书面通知与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支付2个月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拟问:在公司工作了3年半,公司应该补给多少个月?2006年、2007两年公司为什么没有计算补偿?2008年以前的补偿方法应该怎样补?
    结论:1、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终止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给经济补偿的。因此,如果劳动者现在的合同到期,按法律规定单位只能补偿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之间2个月的经济补偿。
     2、虽然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终止需补偿,但劳动者与公司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合同如果约定了终止劳动合同应补偿并不违法,也是有效的。但由于劳动者当时签定的劳动合同在当时到期时并终止,而是又续签订到现在,所以即使双方约定了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合同终止应当补偿,也由于当时没有终止,公司也可以不给予补偿。
    裁定:综上所述,公司对2008年以前未计算经济补偿是对的,支付劳动者2个月经济补偿也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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