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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童工属违法行为
非法雇佣童工在我国是法律禁止的,不论是被强迫,还是被诱骗,或是因为贫困辍学、厌学,自己要求打工赚钱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都是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一经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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