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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负担,根据《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后,在全县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统一的网络信息化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针,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生育保险制度。

第二条  凡属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省驻县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基金筹集

第三条  每年的1112月为参保申报缴费期,机关事业等各参保单位应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下一年度生育保险参保工作。

第四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参保人数及财政应承担资金的计划报县财政局。

第五条  生育保险的筹集,按照财政与单位共同负担,以支定收,适当调剂的原则进行,根据女职工生育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和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进行测算。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基金征缴和统一管理工作,基金征缴业务费用按安政办发【200244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帐,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九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阴式产:按照三级医院17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2、剖腹产:按照三级医院3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一级医院2500元。

3、怀孕、流产医疗费标准:女职工计划内(含第二胎)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上生育或流产的,按上述标准享受待遇,怀孕4个月以内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产假: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职工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经生育医院证明为难产的,可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男职工请假照顾生育妻子的看护假为7天。

(三)生育津贴:女职工分娩、哺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计发。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后的在3个月内,由本人所在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之后,凭下列证件到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妇《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见原件留复印件。

(二)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见原件留复印件,以及《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和乡镇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票据原件。

(三)《独生子女优待证》,见原件留复印件。未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不能享受独生子女相关待遇。

第五章  生育就医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参照现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由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负责生育女职工就医工作,控制医疗费用支付,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标准进行医疗救治。参保单位、生育女职工及其家属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外的服务的,应履行自费签字手续,费用由参保单位或生育女职工负担。未经参保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及其家属同意,所产生的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及服务标准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全县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生育保险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对生育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督察、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本辖区生育保险的扩面参保、基金征缴、稽核和待遇的审核、支付,定期上报信息资料;负责做好生育保险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搞好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开户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办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承办
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     邮编:725800
            电话:09157822176   Email:bhrl17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