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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1、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期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超过上述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时,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有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调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职工或者其直属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工伤的认定决定。

4、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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