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白河县委
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调配
及招录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干部调配及招录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白河县委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1日
共印90份
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
干部调配及招录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干部调配及招录招聘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县编办负责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除科级领导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调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招聘工作,由县编办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第二章
机构编制
第三条
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能设定与调整、领导职数设置与调整、人员编制设定与调整的,由各单位向县编委会报告,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县编办按程序和规定审核后,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县委决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求变更经费供给形式的,由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编办审核后提交县编委会审定。
第三章
调配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必须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和“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不得超编进人和擅自借调人员。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身份和拟从事工作的任职资格条件。注重从基层和工作一线遴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
干部调配通过考察选调、公开考试选调、轮岗交流等方式进行。
进人单位一次性调入人员在2人以下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通过考察选调。
一次性调入3人及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考试选调。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成立选调工作组,制定公开考试选调工作人员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考核,择优选调。
因单位工作人员严重缺编或超编,或人员结构严重不合理,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在现单位工作等情况,可由干部调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进行轮岗交流调整。
第七条
干部调配程序。
办理用编手续。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空编情况,向县编办提出申请,经县编办审核后,办理《控编通知单》交组织或人事部门。
拟定选调人员。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根据调入人数及需求人员条件共同拟定选调方式,报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办理调动手续。通过考察选调、轮岗交流方式确定的拟调配人员,须经组织人事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编委会主任签发准调通知单后,办理调动手续;通过公开考试选调确定的选调人员,由编委会主任签发准调通知单后,办理调动手续。县委部门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调入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行文通知。乡镇和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县人劳局行文通知。
第八条
乡镇和县直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股级机构负责人的调配任免,除机构改革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批外,平时由本乡镇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招录招聘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
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按《公务员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具体由县人劳局根据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提出招录招聘方案,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人劳局会同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录考试,择优招录聘用。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应达到规定的比例,否则取消招录招聘考试或按比例核减招录招聘指标。
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直接面向人才市场选聘。
第十条
新招录招聘人员一般都要先分配到基层单位工作,经过一定时间锻炼后,方可选调到中层岗位和机关工作。所有招录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完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人事档案。
第五章
离岗休养
第十一条
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或者工龄满3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含教育、卫生系统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提前离岗休养。
第十二条
提前离岗休养人员不占单位编制,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不再发给工作津贴和岗位性津贴。工龄连续计算,年终考核凡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称职”或“合格”确定,随在职人员调整工资,各种保险费用按原缴费办法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提前离岗休养,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交组织人事联席会议研究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育系统教职工调配由县人劳局会同教体局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提交组织人事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其中,教师由小学到初中,初中到高中、职中,农村中小学到县直中小学,一般都要经过考试选调。
第十五条
县编制、组织、人事部门不定期地对干部在编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凡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擅自借调人员,一经查实,由编制部门通知财政部门停发其工资,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工作津贴发放等方面按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请假、考核、培训、惩戒等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和干部调配及招录招聘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政策制度办事,县编制、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按工作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以往本县制定的有关干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过去已发生的涉及干部招聘、擅自借用、擅离岗位等不规范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提交组织人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编办、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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