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 页 单位概况 机构职能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人事管理 人才市场 劳动保障 在线咨询

单位概况

领导成员
机构设置
机构职能
联系我们
 
白河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更多
 
电话区号查询    学历查询
身份证号码查询  在线地图
全国天气预报    万年历查询
列车时刻查询    在线地图
电视节目查询    翻译在线


 

 
 

 受工伤后因违纪解聘单位无须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75月受工伤,并致10级伤残。王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58日起,王某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到单位上班。当月15日,单位以王某连续旷工5天以上并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王某于当月20日签收了该决定书,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随后,王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待遇产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系因工伤致残,不论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单位则认为,王某系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单位解聘,单位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35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刘元元王林林)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办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承办
地址: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路     邮编:725800
           传真电话:09157810218   Email:bhrl17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