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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7号)和安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就业再就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市财社〔2006〕7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劳社发〔2008〕35号)精神,现将我县“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含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三)灵活就业(含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和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项目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所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全额。补贴期限为从申报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和发放程序
“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
(一)申请就业时应携带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户口薄、个体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票凭证以及本人灵活就业情况说明,到所在的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经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实后,出具灵活就业证明表(见附表1)。
(二)申请人须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表2),每年申请一次,并如实填报本人从事灵活就业及收入等情况。
(三)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应对申报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准确掌握申报人员的家庭状况、从事的职业、收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并张榜公示。经实地调查和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签署意见汇总(见附表3),并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表、养老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县财政局将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再就业资金帐户,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兑现给补贴对象个人。
五、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总称。比如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等等。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交一项补一项,缴费时间自2008年元月起计算。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欠缴或中断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参加失业保险并轨或被聘用公益性岗位,已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4050”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的,应办理终止灵活就业手续,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至3年期满(指补贴给个人的期限和补贴给单位的期限累计为3年)。
(五)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4050”人员,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被骗取资金。经办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核实造成骗取社会保险补贴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中省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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