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河县公益性岗位申报、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公益性岗位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或给予优惠、特许经营,面向社区居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门卫、保安、保洁、绿化、水电工、厨师、车辆看护等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车辆看护等辅助性岗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基地、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等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协管(理)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保安、门卫、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底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家庭成员中无人就业,或虽有一人就业,但就业不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工作由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认定程序是:
1、“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供低保证明。
2、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发认定意见。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
新增公益性岗位的申报,由用工单位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填写《白河县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县劳务派遣机构按用工单位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具体组织招聘人员工作。
四、公益性岗位的使用
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本着“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推荐在县公共职业介绍中心托管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困难人员和
“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录用人员须填写《白河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录用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人员信息由县劳务派遣机构及时整理汇总,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就业股备案。
五、补贴资金的兑现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工资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支付给所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凡上岗人员年龄在2007年12月31日前女满38周岁、男满48周岁,即符合“3848”人员条件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不符合“3848”人员条件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个人(或单位与个人)实际应缴部分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之和,实行先缴后补。
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报,填写《白河县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零就业”家庭证明;(3)劳动合同复印件;(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凭证;(5)单位或派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转财政部门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或派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申报手续不完备、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附实际支付给所招用人员工资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或《城市低保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到县人劳局在经办银行设立的支付专户,为补贴对象办理卡(折)直接发放。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由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调查了解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年度内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检查情况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公益性岗位管理费用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核定。管理费用由县劳务派遣机构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转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到县劳务派遣机构。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工资发放等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由县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每半年申报一次,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
(一)各用工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岗位补贴。
(二)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给予通报。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白河县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白河县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录用表
3、白河县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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