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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为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责任与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24号)、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8]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相结合,清理和规范县乡两级各事业单位现有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项目和绩效工资标准,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注重实绩、突出贡献、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实施范围

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了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水平

1、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白人劳发[2009]171号文件执行。

2、非义务教育学校、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的方法确定绩效工资水平。

3、财政定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事业单位现行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执行的津补贴项目。

四、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在规范津补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分类、放权、搞活、考绩”总体原则,科学运用调控措施,合理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全面搞活内部分配。

(一)总量管理

1、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县人劳局、财政局根据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总数和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将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按经费供给渠道及方式核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考核分配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人劳、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标准,不得突破上限控制。

2、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管理指导、综合平衡、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本系统、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型、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既要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

3、绩效工资总量随同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涉及人员及岗位变动,由主管部门报县人劳局审批,并经财政局核准后予以调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4、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分两步进行,其基础补贴仍按原办法随月发放,奖励津贴按月核定基数,由财政局拨付到单位,再由单位考核发放到个人。

(二)内部分配办法

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绩效工资可分为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义务教育学校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比例为73,其它事业单位基础补贴和奖励津贴比例为64。基础补贴由单位按照岗位层次确定标准,最高岗位等级与最低岗位等级标准之比原则上不超过21;奖励津贴由单位根据个人实绩贡献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事业单位在其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可按参照同级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其他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可参照执行。

(三)实行工资专户管理

绩效工资纳入工资专户管理,工资专户建立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策规定

(一)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在核定绩效工资时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实施后按单位内部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一定的补贴。离休人员补贴发放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单位参照同级机关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执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同职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国务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原人事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继续执行外,我省市制定的非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不再执行。

六、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事业单位推行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以实行绩效工资工作为契机,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人劳局、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进行内部绩效工资分配、资金来源不规范、突破绩效工资总量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执行时间

我县事业单位从2010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实施后,原比照公务员执行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县人劳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办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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