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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和生育保险
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参保单位:
根据安康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安市民发【2008】22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安人发【2008】84号)》的通知精神,我县制定的《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69号)和《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白政办发【2009】70号),在实施过程中,关于“基本工资”及“产前检查费”解释如下。
一、《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本人工资”是指: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事业)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事业)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事业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章第十条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中生育医疗费中的“产前检查费”,是指参保单位工作人员生产住院后产前的费用。
白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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